通知公告

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5号

发布时间: 2020-02-07 17:36:38   发布人:管理员  

各市委、市人民政府,沈抚新区管委会,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,省(中)直各单位:

为贯彻落实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,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,在做实做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,统一思想、统筹兼顾,出台实招硬招,支持企业开工复工,全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,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,下达命令如下:

一、坚持以疫情防控稳定企业生产、以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。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、疫情防控必需、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,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,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。

二、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重大项目复工。紧紧盯住重大项目、重大工程,能复工的尽快复工,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,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,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。

三、健全开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。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,建立返岗职工实时健康档案,设置隔离室,准备消杀用品,购置防护物品。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,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。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,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,降低疫情输入风险。

四、加大复工企业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力度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,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,严格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,积极做好开复工企业的督查督导。同时做好协调服务保障工作,要利用电话、网络等非接触办公方式,积极与开复工企业沟通,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,协调解决企业困难。

五、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日报告制度。疫情防控期间,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深入了解企业信息,动态掌握复工复产情况,每日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,其他重大情况一并上报。

 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
  2020年2月7日

 

 

  • 附件: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指南(第一版).pdf
  • 联系我们: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

    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 邮编:110006

    投诉方式:电话:024-23143905 邮箱:gys625642@163.com

    备案许可证号:辽ICP备14016031号-2

   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784号